“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HR注意,这5个雷区不能碰!-优雇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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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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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小张因为下班后多次没有关电脑等因素,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收到了公司的辞退消息。小张想主张试用期辞退的补偿金,但公司以他在试用期内工作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相信很多HR都用过这种方式去辞退员工,这到底是不是违法的呢?


0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吗?


不可以。要做到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法定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并履行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二者缺一不可。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个事件中,HR是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但是有个条件是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劳动者入职前明确被告知这种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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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有哪些注意事项?


1、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的关键,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对此应充分重视并灵活运用。


设置录用条件,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


(1)   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


(2)   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书面合同约定清楚试用期


用人单位如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口头上约定了试用期,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试用期不成立。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3、辞退必须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说明理由,不能随意辞退。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超过了试用期,就谈不上试用期解除合同的问题。


4、解除必须合法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未通知转正,是否视作已转正


实操中,试用期届满后,即使公司未通过邮件等形式通知试用期员工转正,也应视作员工自动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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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足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员工从事的岗位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性别、种族、宗教等就业歧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2、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录用条件可以在劳动合同附件、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或单独的录用条件确认文件中列明,员工入职时可由其签名确认知晓,并保留员工签字的书面文件,在仲裁或诉讼中,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用具体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结果等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则事先应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并签收,然后再将具体的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实通知员工并签收。


特别注意通知的理由应写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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